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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
[字號: ] 2021-03-04    閱讀次數:1658

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依法接管破產企業財產、管理破產事務的專門機構。為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提高破產效率,充分發揮破產制度作用,解決企業退出難問題,優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產制度配套政策,更好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降低破產制度運行成本,加快“僵尸企業”出清。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保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產企業財產等職責。管理人履職涉及相關部門權限的,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管理和監督。
  堅持有效監督。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職,切實維護職工、債權人、投資者、破產企業及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依規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等相關方面的監督。
  堅持公開透明。管理人應當依法保障債權人、投資者及相關利益主體的知情權,提高破產事務處理的透明度。加大各方信息共享力度,為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的信息化、公開化提供便利。
  三、優化破產企業注銷和狀態變更登記制度
  (一)建立企業破產和退出狀態公示制度。破產申請受理后,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有關企業破產程序啟動、程序種類、程序切換、程序終止、管理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實現企業破產狀態及時公示。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終止前,非經破產案件審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請,市場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最高人民法院、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落實破產企業簡易注銷制度。管理人可以憑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申請辦理破產企業注銷,市場監管部門不額外設置簡易注銷條件。申請簡易注銷的破產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或在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后,破產企業或管理人可不再補領營業執照。(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三)建立破產企業相關人員任職限制登記制度。企業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未履職盡責,致使所在企業破產,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擔相應責任的,管理人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向市場監管、金融管理等部門申請對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進行登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金融機構對破產程序的參與和支持
  (四)強化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應當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產企業財產等法定職責,建立和完善與破產程序相銜接的金融服務工作機制,加強對企業重整、和解的支持。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在本地有重大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清算組作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清算組成員參與破產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便利管理人賬戶開立和展期。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及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開立管理人賬戶。銀行應當針對管理人賬戶的開立確定統一規程,在充分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縮短賬戶開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賬戶權限,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鼓勵適當減免管理人賬戶開立使用的相關費用,優化賬戶展期手續辦理流程,并在賬戶有效期屆滿前及時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在終止執行職務后,及時辦理管理人賬戶注銷手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產企業賬戶。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接管破產企業賬戶,依法辦理破產企業賬戶資金劃轉,非正常戶激活或注銷,司法凍結狀態等賬戶信息、交易明細、征信信息查詢等業務,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辦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協助配合推進破產程序。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債券持有人會議等集體協商機制在企業破產中的協調、協商作用。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明確內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決權行使權限,促進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積極高效行使表決權。金融機構破產的,管理人應當與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協調溝通,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重整企業融資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參與企業重整。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不良資產處置基金等各類基金在破產程序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支持重整企業金融信用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申請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鼓勵金融機構對重整后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參照正常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審批,進一步做好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切實保護職工和債權人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管理人在防范“逃廢債”等違法行為中的積極作用。管理人要加強對破產企業財產的追查和管理,有效保護職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合法權益,及時向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破產企業的有關人員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報送司法或監察機關。金融機構依法積極支持管理人追查破產企業財產,鼓勵將發現的惡意轉移破產企業財產的情況通報管理人,有效保護債權人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便利破產企業涉稅事務處理
  (十一)保障破產企業必要發票供應。破產程序中的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納稅義務。破產企業因履行合同、處置財產或繼續營業等原因在破產程序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納稅人名義到稅務部門申領、開具發票。稅務部門在督促納稅人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稅務總局負責)
  (十二)依法核銷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稅務、海關等部門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償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財產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受償比例,辦理欠繳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的入庫,并依法核銷未受償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便利稅務注銷。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裁定書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不得違反規定要求額外提供證明文件,或以稅款未獲全部清償為由拒絕辦理。(稅務總局負責)
  (十四)支持企業納稅信用修復。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解除懲戒,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稅務總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落實重整與和解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對于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確定或形成的資產損失,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資產損失扣除。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提交的與此有關的申請材料應快捷審查,便利辦理。(財政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資產處置配套機制
  (十六)有效盤活土地資產。允許對破產企業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土地、房產分割轉讓,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時,對于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批準。對因相關規劃調整等因素確需為不動產處置設置附加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管理人告知具體明晰的標準及其依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妥善認定資產權屬。依法積極推動存在未辦理驗收等瑕疵的不動產完善有關手續,明確權屬,為破產企業不動產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支持管理人加快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有效利用各類資產的多元化專業交易流轉平臺,充分發揮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資產處置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依法解除破產企業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依法向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管理人申請接管、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先行辦結海關手續,海關應當對管理人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導。(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組織和信息保障
  (十九)建立常態化協調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支持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更好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避免對破產司法和管理人工作的不當干預。鼓勵地方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常態化協調機制,并吸納涉及社會穩定、職工權益、經費保障、信用修復、企業注銷、企業稅收等相關主管部門參加。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企業破產涉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管理人要依法公正履職,積極配合。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方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
  (二十)強化信息共享和溝通。加強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信息共享,加強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與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溝通,推動破產程序中的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提高各相關利益主體信息知曉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職。(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 民 銀 行

國?資?委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市場監管總局

銀 保 監 會

證?監?會

2021年2月25日



文章來源: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原文鏈接:http://sdicpa.org.cn/news/202132/n34194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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